那么属人原则讲的是根据
犯罪行为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的原则,因此也称国籍原则。
对确定在公海等国际领域内 发生的罪行管辖权那是很有必要的,
既不在你,公海就是既不在你的国家范围之内,也不在我们国家范围之内,它是处在公海的领- 域中间。
那么按照属地原则,那很明显,没有办法处理。
另外一方面,对于保护本国公民在海外的利益也有重要的意义。
也就是说我们根据犯罪行为人来确定管辖,
那么我们可以以此来对于发生在海外,发生在我们国家
这个,领土之外的行为,来行使管辖权。
所以这样子来对于我们国家国民在海外的利益 的重要性,那就能够凸显出来了。
在属人原则方面, 理论中间,也提出了两个主要的原则。
一个是所谓的主动国籍原则,另外一个是所谓的被动国籍原则。
主动国籍原则,讲的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国籍
来确定管辖,因此这个原则 是希望本国国民不管犯罪实施
的时候国外,也就是犯罪发生地, 他们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不管
是这个在国内或者在国外 那这个行为人都必须遵守本国的法律。
因此,通过对于本国犯罪人行使管辖权,
这就可以避免
把本国国民引渡给,就是交出,交给这个犯罪实施地
的国家,并且希望以此来强化国民对国家的忠诚的
这个程度,以此把这个主动国籍原则呢作为一个手段,来加强国民对国家的忠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这主要的
经常发生的是说,对于这个在程序上面
对于犯罪人的保护啊,甚至在惩罚方面, 对行为人的这个惩罚啊,跟外国都有比较大的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因此来强调这个主动国籍原则。
因此可以起到保护或者是扩展自己国家的这个
行使管辖权的这么一种作用。
那么被动国籍原则呢,是根据犯罪被害人的国籍 来确定管辖权的这么一个原则,它可以在
对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本国国民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以保护本国公民为根据,那虽然包含有对外国
行使管辖权的怀疑,但是在其它国家不愿意,或者不能够,
行使管辖权的时候,这种原则作为一种辅助的管辖,那也具有合理性。
我们国家的公民,如果在国外,
受到这个侵害,那么当地它不管,因此我们可以以此
来主张就是根据这个被动国籍原则来主张说,你看 我们这个受到损失的是我们国家的国民和利益,
因此这样子一来在其它国家它不愿意管或者是不能管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来进行管辖,这是有道理的。
那在今天,在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斗争中间,
被动国籍原则经常与保护原则一起受到各国的这个支持, 得到各国的主张。
保护原则讲的是每个国家 都有权采取任何符合国内法律的措施,来
保护本国利益,保护国家利益,或者是维护国家安全,是现代
主权中间,现代国家主权中间的题中之意,因此也被称之为安全原则,或者是自卫原则。
这对于解决其它国家法律,对本国利益 保护不足或者不恰当的情况是有必要性的。
在这个地方我们要注意,就是在我们刚才所说的这个
这个同学们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
就是保护原则和我们刚才所说的被动国籍原则之间,会不会有什么区别?
我们可以说,在最终的结论方面,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可以把行使管辖权 延伸到国外,或者说主张这种
原则的国家,都可以把这个行使管辖权延伸到国外,这个结果方面是一样的。
但是它的根据不一样,一个强调的是人,一个强调的是利益。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这个人就是一种利益,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在历史上 形成的比较早期的强调的是人,
那么比较新的强调的是利益,因此保护原则可以说是一种比较新,相对于
被动国籍原则来讲,相对的来说,要更新一点。
但是保护原则呢,会有一个 风险,也就是说它会存在的一个滥用的风险,
因为什么叫作本国利益呀?什么叫作国家利益呀?什么时候
算是侵害了你们国家的利益呀?这些东西呢在这个 实验中间就有可能被进行
很宽广的进行解释,因此这就容易产生一些国际法中间的这个
争议,所以目前来讲呢,刑法学和国际法学一般认为,
威胁重要的国家利益,并且是要限制在国际法 允许的范围之内,才叫做保护原则可以
主张的这个进行保护的这个利益。
普遍原则 它指的是对刑事管辖权的行使,
不考虑犯罪实施地,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国籍, 也不考虑行使管辖权的国家是否受到损害或者威胁,
因此如果采取普遍原则,那就允许 国家偏离古典的属地原则或者属人原则,
以保证世界各国共同反对影响所有国家的犯罪行为,
以保护代表整个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
所以通过这些对国际公认的罪行进行审判, 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其它国家的利益。
因此普遍原则是一种不考虑,就是不考虑 时间,
也不考虑地点,只考虑这个在国际社会中间
是不是有普遍谴责的行为,或者是需要进行
这个一体保护,普遍保护的利益,或者是价值
来进行这个行使这个 刑事管辖权的这么一种原则。
那在普遍原则中间,也有两个相对的 概念,一个叫作狭义的概念,狭义的普遍原则,
或者是广义的概念,或者叫作广义的普遍原则。
广义普遍管辖和狭义普遍管辖
两者的话呢有不同,狭义普遍原则也称相对的普遍管辖关则,
也就是说,只有关押被告人的国家,才能起诉这个被告人,
因此也被称为所谓的被告关押地管辖。
广义 普遍原则,也称绝对的普遍管辖, 国家可以起诉被控实施特定犯罪的人,
不管行为人的国籍是什么,犯罪实施的地点在哪里, 被害人的国籍是什么,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已经被逮捕,
或者是否已经受到法庭的审判,因此绝对的普遍管辖,这个范围
管辖的范围是非常大的。
在 广义普遍原则中间,它可能还存在着一些 问题,比如说被害人就可能挑选
诉讼地,是在你这个国家进行告诉,从而 提起刑事追诉比较好呢?还是到另外一个国家?
那么在没有抓到被告人的时候,那么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来讲,
那么要进行起诉和审判,其实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在进行缺席审判的时候,那有可能侵犯到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比如说,他在出庭审判的时候他有进行辩护的权利,他有进行辩解的权利,
那么这些他要是不在,那就没有这些权利就没有办法 行使了。
那由国内法官对外国官员 发布逮捕令的权利,也有可能产生滥用,或者转变成国家之间的争议。
因为我们讲普遍管辖的时候是对外国的 这个情况,外国的行为人
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当然知道从发布逮捕令,那当然是从我们那一国
的这个角度来进行,可是对象呢又是外国人士, 所以这样子以来就可能产生一些国际法上面的纷争,
由于这些原因,因此现在狭义普遍原则是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赞同。
普遍原则 适用的对象,今天来讲,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这个国际罪行,或者是带有这个国际性质的这个罪行, 或者说也可以直接了当的说,是适合于
一些这个国际犯罪,因此这些犯罪,通常现在来讲 主要的是指的是恐怖主义犯罪、
危害人类罪、 灭绝种族罪,等这些具有极其严重性质的
必须保证在世界各地都可以对这些犯罪进行起诉和镇压的 这些犯罪。
那么普遍原则呢,要求国际社会 明确的同意各国对这个问题都要有共识,
因此在你行使对国外管辖权的时候不会受到外国的反对,
那么外国在对位于我们国家境内的行为人
进行这个管辖的时候那也不会,也会得到我们国家的配合。
所以这个是有普遍 管辖原则呢在适用对象方面和适用条件方面,
还是要有一些在国际法方面的安排的。
当然,在这个领域中间,跟这个普遍原则有密切联系的新发展,
那就是所谓的"或引渡或审判" 的这个原则。
也就是说你抓了以后呢,你可以 不审,你要是不审,那么你就引渡给别人审,
你引渡给其它国家审,这就叫做或引渡,要么你交给别人,要么你自己来审判。
有这个或引渡或审判的这个原则。
[空白音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