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来看一看因果关系和规则关系方面的问题。
在这个方面,问题还是稍微复杂一些,所以我们要 稍微细致一点的加以梳理。
所以我们要梳理一下因果关系和规则关系的
这个概念问题。也就是说它们是
怎么踢出来的这个问题,以及来说一下因果关系和规则关系它们各自的种类
主要是在理论上发展的这个状态,还有
讲一下最新的这个理论的话呢是客观规则理论的这个
内容。所以主要就有这三个部分。
因果关系和规则关系呢首先我们要讨论的是 因果关系,什么叫因果关系?
一般来讲,因为,一般来讲我们说我们说因果关系就是指的不同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就是这种关系啊,就叫做因果关系。我们可以注意到,
一个行为发生,一个行为实施以后,
那么这个行为在它之后的那个行为有的可能是这个行为引起的,
有的也跟这个行为没有关系,所以这样子一来查清楚两者之间的
这个有没有存在着这种引起被引起的关系问题,
也就是在查明
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有没有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就可以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一个
客观基础。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
因果关系问题,仍然是在客观方面谈的,
也就是在客观上面来谈的。在这个时候 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
那么犯罪的完全构成,还没有完全实现。
要注意,在这里面呢我们还要接着要考察一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要件是不是得到了满足以及
它的正当化和免责方面是不是存在着可以排除刑事责任的这个
情况。所以因果关系问题仅仅是在
客观方面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中间的一个问题。
所以当然我们可以说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是一个,如果一旦查明了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以后,
那么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就可以建立起来。
这个因果关系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呢是不断发展的。
人们呢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面自古以来就会碰到
困难。所以,自古以来人们就有一些,
就在刑事责任方面就会有一些这个
规范性,就是规定性 这种做法。
我们可以看到,比如我们国家《唐律》中间的保辜制度,
这是很有名的,他说,诛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也就是说你这个
你打了人的,那么当时伤,可是后来死,
那到底是算你要为受伤负责任呢
还是要为死亡负责人呢,所以在《唐律》中间呢就有这样子的规定,你如果使用手足 来殴伤他人的,限十日,也就是十日之内死的,
那么你得要对死亡负责,十日之外死的,那么你只对这个伤害负责。
以他物,殴伤他人20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30日,
啊,折跌肢体及破骨者50日,你把人这个骨头打断了,
或者是打破人家的头颅的,像这种东西,
啊,50天,啊,限内死者,依杀人罪, 依杀人论,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以他故死的,
各依本殴伤法。也就是说你如果是在这个期限 这个期限之外,或者说虽然是在期限之内
但是是由于有其他原因的,那么是故意伤害罪。
所以这个是我们古代《唐律》就有这个规定,
普通法中间也有所谓的这个,一年另一天的规则, year-and-day rule,这个是
普通法中间。也就是受害人,被害人,他死于行为之后
一年零一天之内的构成杀人罪,但是一年零一天之外的不构成杀人罪。
所以这个类似的,也就是说在古今中外的 这个都有类似的这种规定。
所以因果关系理论呢它是有处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间,近几十年来客观规则理论就是有很大的影响力的。
今天来讲在讨论因果关系的时候,
人们在讨论说一个行为和另外一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这种
引起被引起的关系的时候, 他首先要看它在这个自然科学方面,
也就是在科学意义上它有没有这种
可以引起和被引起的这个内在的关系, 那么今天来讲,通过,无论是从微观方面来考察,
就是通过量子物理学,人们已经证明了,
这个科学已经证明,原子之间的运动不是受因果关系支配的, 而是一种只能通过统计揭示的概率,
概率,就是这种发生的可能性,很高的可能性 来说明的,人们是通过这样子的概率来
判断说由于有一种现象就会有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
不是100%,在量子物理,在微观领域中间,不是100%, 但是会有很高的比例。
在相对论的意义上来讲,也就是说宏观上面来考察的时候,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事件的因果顺序现象
仅仅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是有意义的。
所以革命导师恩格斯在哲学放么呢就指出, 很早就指出这个这种这个现象和结论。
他说原因和结果这两种观念只有在应用于个别场合时
才有其本来的意义。只要我们把这种个别场合在它和
世界整体的总联系中来考察的时候那两个概念就汇合在一起。也很难说,啊,
哪个是和哪一个之间的话是有
相对的关系以及他们有没有这个引起和被引起的这个关系,
所以这个的话呢在自然科学和哲学上面呢是迄今为止人们仍然还在进行研究。
但是在法学上面, 对此,人们是在日常的生活世界和法律的有限范围,
所以要注意我们跟这个物理学 或者哲学方面考察的时候呢他们几乎是
无限型,也就是在无限的领域和时空之内来谈论的时候
你很难看出这个相关的这个引起和被引起的这个对应关系,但是在日常的生活
世界,也就是在有限的时空内和法律所限定的这个
有限的范围之内,因此在经受实践经验检验的基础上, 因果关系是可以得到人们的信任的。
人们发现,你只要把刀捅到对方的肚子里去,
没有救助的情况下这个人就会死。你给他吃毒药,那么他就会死。
你拿大棒子敲他,他就会晕过去,或者是受伤等等这些东西。
但是呢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有限的范围之内
因果关系是可以得到信任,可是在法律领域中间呢仍然有很多情况不清楚。
比如究竟是在因果关系中间起作用的, 到底是什么以及它是怎么样起作用的。
人们还不是很清楚,那就等于是又要回到 科学范围之内去,比如说,环境污染,那一堆脏水
出来以后,那么到底是中间的哪一些要素是有
起到了这个有毒的成分,假定说这些脏水中间的成分是由很多很多的
这个厂家来提供的时候,那么人们就要说到底哪一个厂家对这个
污水要起这个最终的处理作用的时候,以及它是如何
发挥这个作用的,人们在法学领域中间啊,经常是看不清楚的。
严格的说它其实
是由于在科学领域中间,说明的时候,是没有
办法说清楚的。因此在这个因果关系中间它仍然是存在着一定的
困惑,所以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比如说在这个案例,
甲把乙打伤了,乙在去医院的途中遭受雷击,
被雷打死,那现在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啊,甲应当承担的是伤害的责任呢还是应当承担死亡的责任呢?所以像这种问题就会
产生疑惑,人们的话呢就会产生要有必要进行认真深入的进行研究。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社会中间, 就由此,在因果关系中间,尤其是在法律中间进行讨论的时候,
目的是为了使解决这个法律责任
的时候,因此规则责任就变得很重要。
所以我们就可以说,因果关系是作为一种以经验为基础而能够符合确定规则发生的现象,
它具有可预计性,或者是可解释性,
但是在刑法上面确定一个人实施的行为
能否成为一个危害结果的原因的时候
人,法官这时候不是在发现一个关系, 因为因果关系已经是以经验为基础已经存在了,
而且是很多,所以法官在这个时候 他不是发现因果关系,而是在选出因果关系。
他选出其中的这个一个特定的
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这个关系来选出这个因果关系。
因此在这个逻辑关系中间我们可以看到,那无论如何,选中的这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它是必须符合自然科学中间的 这个理论知识的。也就是说它必须是符合这个规则关系,一定必须是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
它必须符合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它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
因为刑法是要遏制危害行为的。
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
所以在这里面我们要注意它是有这个
自己的特殊性的。所以,因果关系
我们可以说是规则关系的最大边界, 他们两者之间因果关系和规则关系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相互继起的自然的
这种关系,规则关系呢是指危害行为和可归责于它的结果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关系。
所以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规则关系。但是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规则关系。
所以因果关系是规则关系的最大边界。
我们可以看到它的这个关系是这样的。